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成義 相對人 莊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920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物為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920號民事裁定、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30號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30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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