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抗告人 林柱 相對人 邱周
邱志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抗告人前因不服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2年度嘉簡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在102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31,1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431190),未逾同法第466條所定額數,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裁判,依法不得再為上訴、抗告,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前揭所提上訴,於上訴法定程式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定期命為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本院乃於103年1月29日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依前開法條說明,本院所為駁回上訴裁定,依法已不得再為抗告,並不因本院於該裁定教示條款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響。
三、據上,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上訴裁定再提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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