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聲請人 蔡春德 相對人 蔡春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