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林柱 被上訴人 邱周 被上訴人 邱志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2年度嘉簡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條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3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