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惠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47號行政訴訟判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已繳納罰鍰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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