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4號上訴人 陳淑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胡以婷 、參加人 陳肇木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438建號;共有部分4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移轉登記與上訴人。經原審送請鑑定系爭建物起訴時合理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8萬0,664元,此有 何恭聖 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動產鑑價報告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38萬0,664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761元,上訴人僅繳納2,870元,其餘1萬1,891元(計算式14,761-2,870=11,891)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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