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孫瑋澤 律師複代理人 邱毓嫺 律師被告 涂七郎
張江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涂七郎、張江海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