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9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2月24日延長羈押,至99年2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16年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被告恐因受判重罪為脫免刑罰而逃亡,因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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