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2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需傳喚證人 吳宗胤 、甲○○到庭作證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