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零四百十七元,應徵裁判費一萬零五百七十五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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