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零二百四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九百九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原告僅繳納一萬零二百四十元,尚欠七千二百九十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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