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原   告  謝喬毅
被   告  郭淑珠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吳 昱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庭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9至29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