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657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告 周岳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15元,係小額事件,依原告所提的貸款契約書,也沒有合意由本院管轄(本院卷第9頁),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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