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甲○○另因詐欺案件業於民國97年7月1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助律字第29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甲○○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