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甲○○(原名 階麗秋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而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