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犯罪嫌疑重大,以其集團犯罪模式,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其間,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有期徒刑3月(98年度執助甲字第1765號),刑期自98年5月6日起算,同年8月5日刑期屆滿,本院於被告另案執行刑罰之期間,暫行中止對被告之羈押,並於被告執行期滿後,自98年8月6日起,續行羈押被告,被告前後受羈押之期間合併計算,至98年8月17日即將滿3個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