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黃永勝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