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槍枝犯行及殺人未遂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17日裁定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