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二號
抗告人即上訴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住 同右抗告人因與 陳義雄 等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定係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屬於上述第四百八十三條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
二、據上論斷,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楊莉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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