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聰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二)新臺幣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