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張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吻 、 張伯成 、 張正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編號│地號│面積│每平方公尺之│原告之│土地價值││││(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769│3,000元│251/769│753,000元│││後寮小段207-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