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債權人 洪瑞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萍 即維億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維億行商號登記資料。
㈢提出支票票號V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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