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項目中,「來源」欄記載勞工薪資平均新臺幣(下同)15,000至20,000元,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每月薪資平均15,000至2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8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5年8月起迄107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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