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62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紅雲賴瑞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被繼承人賴瑞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