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告 呂來旺 訴訟代理人 呂政朋 被告 呂峻銘 訴訟代理人 呂培生 被告 劉乾俊
呂永 呂秀分 嚴振辰 呂文宏 呂佳益 呂朝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秀雄 被告 呂來富
黃月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耀才 被告 呂一
呂彥 呂心 林秀花 呂玉惠 陳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