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彥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0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彥德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
險及毒品等案件,分別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嗣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將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並於98年5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予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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