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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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高屏 商行即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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