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71號
原   告 沛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北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7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0日向原告承租坐
落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2之房屋,雙方約定租期1年
,即自98年5月20日起至99年5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
下同)25000元,於每月5日前給付。租期屆滿後迄今仍未依
約返還房屋,依雙方簽訂之租約第6條約定,被告應賠償當
月(99年6月份)租金之5倍做為當月的違約金,總計125000
元整。為此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元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公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
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
125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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