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陳文棟
陳儷月 兼共同代理人 黃月娟
陳志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吳進治陳敏玲陳建州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駁回追加之訴確定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2月13日裁定限於同年3月10日前內補正,再審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17日收受上開該裁定,迄未依限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表在卷足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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