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戊○○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戊○○發支付命令,惟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