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5451號卷宗,系爭不動產拍定價額為新臺幣6,110,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核定為新臺幣6,1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