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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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友聖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1,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