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乙○○被告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9,600元(計算式:〔25.20+39.05〕×11200=719,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