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36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亞特仁描沓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婚字第23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