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 傅添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D0000000─八││1│1000│││01│││││││├─┼───────────────┼──────────────┼────┼───┼────┼───┤│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0000000─七││1│396│││02│││││││└─┴───────────────┴──────────────┴────┴───┴────┴───┘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