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468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扣案之「真戰國無雙3」、「戰國無雙」光碟片貳片、空白光碟片伍拾片、電腦乙組(含內建DVD燒錄機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各壹台)、代收貨價單壹批及郵局提款卡壹張,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真三國無雙3」、「戰國無雙」光碟片貳片、空白光碟片伍拾片、電腦乙組(含內建DVD燒錄機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各壹台)、代收貨價單壹批及郵局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