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甲○○
丙○○乙○○丁○○
共同送達被告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零叁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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