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瑞泰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編號│票號│面額〔新台幣〕│發票日│提示日││├──┼──────┼───────┼─────┼─────┤│1│RC0000000│626,630元│94.08.25│94.08.25│├──┼──────┼───────┼─────┼─────┤│2│RC0000000│268,555元│94.10.25│94.10.25│├──┴──────┴───────┴─────┴─────┤│金額合計:895,185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