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