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丙○○
丁○○被上訴人甲○○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憲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