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七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住處,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姊姊」之成年女子所給與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分別為零點三公克及零點四公克)後,非法持有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四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佑民醫院內,為警在其左褲袋內起獲前開安非他命二小包扣案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