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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