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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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就被告丙○被訴業務侵占、背信部分諭知無罪,被訴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自訴不受理,就被告乙○○部分,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