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16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60,000元、②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95年2月16日至民國130年2月15日止、②民國95年11月23日至民國130年11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2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8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22日止、②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1,828,51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3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龍華││1680│建│0│0│91.10│全部│重測前為公│││││││││││││館段254-8│││││││││││││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42│屏東市○○街17│龍華段1680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7.50、2樓47.50、3││全部│重測前為公館段11││││3巷7號││造、四層樓│樓47.50、4樓31.75合計1│││00建號││││││房│7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