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訴人即自訴人秉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前列二人共同 張立業 律師自訴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林輝豪 律師被告丙○○原名 韓嘉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