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至98年3月21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96,135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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