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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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