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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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鐸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元(計算式:3,000,000-630,000=2,37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