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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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修正理由可明。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未附理由提起上訴,經原審命補正,其上訴補提理由書僅載寫「因不服原判決特提出上訴」,仍未敘述具體理由等語,上訴人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