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庚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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